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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部分(第2页)

最足以代表中国知识分子心声的,是下面一段话:‘舍去一切条约法律条文不谈,杀人者无罪,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所不能忍受的,我国法律与英、美法律诚有不同之处,但立法观点不致是鼓励杀人者无罪。

’”

'11'

这位记者先生的说法,显然没有通过理性的思考,没有研究对方的法律精神,是人云亦云的情绪主义者。

西方法律,固不鼓励杀人(全世界没有这种法律),杀人者死,在死刑免除以前,和中国的殊无二致。

但致人死地,比较慎重,其中涉及人权思想,即使一切证据齐全,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(due。

process of law),旷时费日,所费不赀。

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,实行政、法分开的制度,也都是在民国以后,幕后更有党组织操纵控制。

美国这种三权的立的司法精神,中国的老百姓,怎么会懂呢?即使懂,也接受不了,因为,浓烈的民族感情,早掩盖了他们清醒的大脑。

“法律事件用法律解决,本来是很单纯的,然而,人间的事常常没有这样的单纯”

,“一旦落入政治情况和心理因素相当复杂而微妙的亚洲地区,判决的结果怎样,会诱发这些因素而衍生严重的后果。”

'12'那就是,静态的因素,受到刺激,发展为动态的因素。

仇外心理,自鸦片战争后,即潜藏在中国人的意识里,而且随时会与民族意识相混合,只是被压抑而已。

美国军护台湾,免于中共的攫夺,这份雪中送炭的恩惠(不错,美国有其自私的目的),台湾军民并不抹杀美国人的贡献,但部分美国人的所做所为,令中国人既羡且妒,由妒生恨,同是事实。

殷海光指出下面两点:

“(1)恩主姿态。

若干美国人对中国人有意无意流露一副恩主姿态。

在言谈应对之间似乎比照出两个不同的高下阶层;中国人是受恩者,位于低一等的阶层。

这一种若有意若无意的划分,若隐若显的界线,捉之无物,感之则令人有动于衷,慨乎梗塞于心。

此情此境,最易勾起中国人的自卑感;而对比地越发觉得这些美国人骄傲。

可巧美国人的个子又高又大,更易把他们的盛气凌人的气概衬托出来,发扬光大。

(2)生活方式之不同。

美国是一个富甲天下的国家。

美国人的生活观念义与中国人的生活观念有很远的距离。

此时此地,受过高等教育的中国青年大都感到结婚非易,苦闷沉沉。

而美兵到处,当地女子垂手可得。

中国年轻人看到眼里,岂有开心之理?中国当上校的军官不见得有适合的住宅。

而美军一来,即使是一名上士,一也可租赁高级住宅。

至于仆欧、家庭用具、出入交通工具,在在高人一等。

这不算美国人的错。

但是,在台湾,中国人占绝大多数,美国人占绝对少数。

这种实际生活的比照,真是‘万绿丛中一点红’,看来特别顶眼。

穷人对富人总是难免在潜意识中发生妒嫉念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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