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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之以威虐,筑城万里,离宫千余,锺鼓女乐,不徒而具。
骊山之役,太半之赋,闾左之戍,坑儒之酷,北击猃狁,南征百越,暴兵百万,动数十年。
天下有生离之哀,家户怀怨旷之叹。
白骨成山,虚祭布野。
徐福出而重号口兆之雠,赵高入而屯豺狼之党。
天下欲反,十室九空。
其所以亡,岂由严刑此为秦以严得之,非以严失之也。
“且刑由刃也,巧人以自成,拙者以自伤,为治国有道而助之以刑者,能令慝伪不作,凶邪改志。
若纲绝网紊,得罪於天,用刑失理,其危必速。
亦犹水火者所以活人,亦所以杀人,存乎能用之与不能用。
“夫症瘕不除,而不修越人之术者,难图老彭之寿也。
奸党实繁,而不严弹违之制者,未见其长世之福也。
但当简於张之徒,任以法理世;选赵陈之属,季以案劾。
明主留神於上,忠良尽诚於下,见不善则若鹰鹯之搏鸟雀,睹乱萌则若草雉田之芟芜秽。
庆赏不谬加,而诛戮不失罪,则太平之轨不足迪。
令而不犯,可庶几废刑致治,未敢谓然也。”
或曰:“然则刑罚果所以助教兴善,式曷轨忒也。
若夫古之肉刑,亦可复与”
抱朴子曰:“曷为而不可哉!
昔周用肉刑,积祀七百。
汉氏废之,年代不如。
至於改以鞭笞,大多死者。
外有轻刑之名,内有杀人之实也。
及於犯罪,上不足以至死,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,或遇赦令,则身无损;且髡其更生之发,挝其方愈之创,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。
今除肉刑,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,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谪鞭杖,是轻重不得适也。
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,至於杀之则恨重,而鞭之则恨轻,犯此者为多。
今不用肉刑,是次死之罪,常不见治也。
“今若自非谋反大逆,恶於君亲,及军临敌犯军法者,及手杀人者,以肉刑代其死,则亦足以惩示凶人。
而刑者犹任坐役,能有所为,又不绝其生类之道,而终身残毁,百姓见之,莫不寒心,亦足使未犯者肃栗,以彰示将来,乃过於杀人。
杀人,非不重也。
然辜之三日,行埋弃之,不知者众,不见者多也。
若夫肉刑者之为摽戒也多。
昔魏世数议此事,诸硕儒达学,洽通殷理者,咸谓宜复肉刑,而意异者驳之,皆不合也。
魏武帝亦以为然。
直以二陲未宾,远人不能统至理者,卒闻中国刖人肢体,割人耳鼻,便当望风谓为酷虐,故且权停,以须四方之并耳。
通人扬子云亦以为肉刑宜复也。
但废之来久矣,坐而论道者,未以为急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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